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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履行的管理职责

发布时间:2023-12-05

通常,施工合同签订1~2个月内,监理工程师即下达开工令(也有的工程合同协议内规定合同签订之日,即算开工之日)。无论如何,承包人都要竭尽全力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尽快开工,避免因开工准备不足而延误工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人员和组织准备。由于项目经理部是实施项目的关键,所以尤其要选好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

(2)施工准备。包括:接受现场;领取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建立现场生活和生产营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及付款计划表;材料、设备采购定货;签订有关分包合同等。

(3)办理有关保函及保险(若合同有规定)。

(4)筹措流动资金,保证工程进行。

(5)学习合同文件。这是由于在招标和合同签订阶段,只有很少数人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因此在工程开工初期,必须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学习、研究合同文件。

(6)认真阅读施工图纸,做好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的充分准备。若合同要求承包人完成有关的工程设计(FIDIC合同中采用此种操作方式),则承包人必须及时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1)工程开工后承包人的职责

工程项目开工以后,需调动大量人力、材料、机械、资金等资源投入到施工过程中,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配合部门较多,而且气候、地质等不可预见的影响因素也较多,因此,承包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做到手续齐全,考虑周密,工作“留有痕迹”也即一些工作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记录,以免发生合同纠纷时“口说无凭”。具体地讲,承包人的职责包括:

(1)制订工程项目实施的详细计划,报呈监理工程师批准。

(2)制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并认真执行。

(3)按照施工合同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合格证书、准用证或检测报告,需进行现场抽检的,由监理工程师监督进行抽样检查或送检。

(4)进行施工测量、放样,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5)制订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体系运转情况,改进、完善质量保证措施或进行质量缺陷修补。

(6)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对有关的施工工序,填写详细的施工报表,并及时要求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7)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进度。

(8)有分包工程的,负责组织分包任务的完成。若由发包人直接进行分包,则负责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9)做好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和检修,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10)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11)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办理变更签证等手续,做好工程款拨付等事宜。

(12)及时进行场地清理、资料整理等工作,完成竣工验收,并负责工程竣工后的维修等。

2)承包人的强制性义务

关于承包人的强制性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h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等。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更是司空见惯之事。

(2)接受工程变更要求。工程施工中,出现工程变更是一种正常现象。一项工程从设计到施工,不可能全部都可能预见,即使在设计过程中尽了最大的努力,也不能排除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因此而要求承包人接受一定范围的工程变更要求,这也是对承包商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 d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有些国家规定,凡新建工程,如果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程按合同原价估算价值不超过合同原总价的20%,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或条件;如果超过20%,承包人有权按无补偿亦无赔偿条件立即解除合同。但必须在自接到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量的工作命令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工程压减的数量按原始合同价计算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承包人便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如果压减的工程超过极限,承包人可以以变更所造成的损失为由提出补偿要求。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在发包人坚持其压缩要求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按其强制性义务规定先压减至规定极限,然后根据超过压减极限的数量给其造成的损失而提出补偿要求,或解除合同。

(3)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期限的规定

首先是合同工期。承包人一旦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就得立即开工,否则将导致违约而蒙受损失。

其次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只存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的要求才被接受。若迟于合同规定的相应期限,不管其要求是否合理,发包人完全有权不予接受。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当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逾期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时,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 d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4)承包人必须信守价格义务

工程承包合同是缔约双方行为的依据,价格则是合同的实质性因素。合同一经缔结便不得更改(只能签订附加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因此,价格自然也就不能更改了,对于承包人,价格不能更改的含义是其在正常条件下,包括施工过程中碰到正常困难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补偿。如:未投保险的设备机具及材料丢失;因承包人未曾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向发包人声明的图纸中对于承包人来说显而易见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的额外支出;由于承包人缺乏预防措施或操作技术差而导致物品损坏;由于承包人违章而造成工伤事故或增加无益劳动而导致的开支;等等,承包人必须信守合同的既定价格。

例外的情况一般只能是:

①增加工程。包括发包人要求的或不可预见的工程;

②因修改设计而导致工程变更或改变施工条件;

③由于发包人的行为或错误而导致工程变更;

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⑤发生导致经济条件混乱的不可预见事件。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合同价格必然要发生变化。但是,只有具备上述例外情况,合同价格不变原则才具有相对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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