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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8-10-30
投标可以以联合体的形式进行共同投标,那采用联合体共同投标需要写哪些协议?有什么连带责任?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解析:  上面这些规定需要掌握。  1.对于第1条而言,如果没有共同投标协议,其所投的标书将被作为废标。  2.对于第2条,是为了防止一个投标人同时投出几个标书,即所谓的“撒大网捕小鱼”。  3.对于第3条,是为了防止新加入的成员资质较低,导致联合体资质不符合要求。更多关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中国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鲁班乐标微信号。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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