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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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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越来越快,以往空阔的空地上一座座高楼大厦犹如春笋般拔地而起,然而在这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熏陶下,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往往出现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司空漏管的现象。2010 年 2 月 9 日晚,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大火,大火足足燃烧了近 6 小时,导致 1 名消防队员牺牲,7 人受伤,预计造成损失将超 10 亿元,2010 年 8 月 25 日 21 时 30 分左右,位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998 号绿地中央广场B 区 3 号楼西侧脚手架防护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1200 平方米。这些火灾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施工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常识等诸多问题。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2.1 建设单位现状部分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自己只要办理好各项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手续即可,对工程实行承包后, 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 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 , 忽视施工安全。近期,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办公场所安置在施工现场中,然后通过事后了解,这种消防违法行为正是建设单位为了节省用地或者嫌弃简易房保温功能不好而决定的。2.2 施工单位现状2.2.1 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筑工程中, 施工单位临时招聘的人员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往往为了赶进度, 而忽略消防安全,。如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而一旦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 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 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 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在生活区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 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2.2.2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后,就相互推卸责任。无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2.2.3 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设施许多施工队伍为了经济效益,不设置临时消防水源,而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距离施工现场长达数百米之远;部分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有的即使配备了也数量不足或者压力不够;在一些占地面积小的施工工地我们还发现,在施工总图纸中明确指明的消防车刀上堆满材料,完全无法提供消防车的通行。这些问题往往会使消防部队扑救火灾困难,以致造成更大损失。2.3 监理单位现状在检查中经常发现,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马虎大意,把关不严的现象。在公安部、住建部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有着明确要求,然而在许多正在做外墙保温的施工工地,我们发现外墙保温材料仍然使用着聚苯板,这个材料正是央视大楼起火中的元凶,现也在北京市已禁用。等等现象均反应出监理单位对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熟悉、马虎大意,未能履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对策3.1 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安部 61 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中包括两个方面:(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且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后要及时联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纠正;并且建设单位应牢记自身肩负的六大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2)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防火管理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项目消防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 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上。(3)施工单位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以及奖惩制度, 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增强火灾事故的处理能力,对关心消防工作及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应进行奖励,对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进行惩罚。3.2 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_hk1F7I&[_A_T(]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且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3.3 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以及消防车道的畅通根据《公安部 107 号令》第十三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并且要求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保证楼层的消防竖管能跟上施工进度,在每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都设置临时消火栓并且要确保压力,同时施工现场还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在周边无消防水源的情况下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以确保水源的充足。3.4 加大对建筑工地、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报审时对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中一要着重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相关手续,二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和基本安全技术素质,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手续是否完备, 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是否明确落实;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现场是否有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等现象。对发现的问题, 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督促整改。总的来说,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教育深刻。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只有不断加强宣传工作, 提高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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