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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2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才能更好的施工,每个细节都会有影响,都非常关键。鲁班乐标小编就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对专职安全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专职安全人员是指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或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公司总部安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基层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第六条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第七条参加安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二)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三)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第八条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的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在公司注册后,其奖励、使用待遇等按公司执业(职业)资格取证奖励的相关办法执行。第三章培训与取证第九条培训(一)各单位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培训事宜。(二)各单位安排安全人员参加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时,须对其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人员报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三)各单位要定期对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每年再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6学时。第十条取证(一)参加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证书。(二)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持证人员名册及证书、证号等信息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专职安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安全工作人员资源库,公司及各单位聘任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从资源库中挑选,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人员优先录用。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各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人员名册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样表见附件2)。第十三条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或任免须征求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意见。第十四条各单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调入、调出、转岗等),应在岗位变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第十五条复审(一)持有行业、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需按照行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二)复审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1.安全业绩证明;2.持证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每个年度参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证明;3.其他相关资料以当期复审通知为准;(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安全工作人员,需及时在公司注册备案,并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参加再教育培训,按时延期注册。

第五章职责及权限第十六条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制度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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