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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

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评选原则


第一条 继续执行《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办法》(〔99〕临建管发第27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增加电力、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设备安装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2、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3、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4、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5、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沂蒙杯”奖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二、主体工程需为市优质结构工程,并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三、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技术资料完整、规范;
四、建设单位已按基建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已到备案机关备案;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六个月以上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
六、住宅工程住户入住率不低于70%;
七、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  “沂蒙杯”奖工程只限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对住宅小区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管理的企业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沂蒙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按工程所在地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工程用户的意见。
三、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沂蒙杯”奖申报表中填写对参选工程的评审意见,同时拟定正式文件向市建设局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以上(含两项)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标明推荐申报次序。
第七条  “沂蒙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沂蒙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优质结构及安全文明工地证书各一份;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单项验收合格证书;
四、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合同书的复印件一份;
五、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十张;
六、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影像资料(VCD),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简介,工程的特点、难点、亮点,“四新”技术的应用,节能、环保,质量保证措施,质量评定结果及获奖情况。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八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将由临沂市建设局组织工程复查组进行复查,复查组由我市工程质量专家库成员组成。
第九条  复查工作按照高标准、高尺度,从严、从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及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的特点、难点、亮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分项分部工程的评定,并看录像。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内业资料是指:
一、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提供资料应是原件);
二、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的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一条  “沂蒙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11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三条 评审后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5天。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对荣获“沂蒙杯”奖的工程,授予奖杯和证书,并通报表彰。有关县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申报“沂蒙杯”奖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获得“沂蒙杯”奖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评审委员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沂蒙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补充办法由临沂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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