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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 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改善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加工场(棚)、仓库、堆放场地、宿舍、卫生间、食堂、文化卫生用房与构筑物,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规费。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计取的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提标准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费率执行。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切实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前提和保障,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以非现金方式从发包人银行基本户一次性存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备案表》(以下简称《支付计划备案表》),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招标选定已开办对公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作为协管银行。承包人应当在协管银行自行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银行专项账户;外来施工企业在临沂设立分公司的,由总公司法人授权分公司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银行专项账户。

严禁各级主管部门以任何名义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

                

第二章  费用的确定、预付与复核 


    第八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栏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否则,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复核,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计算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实行自主发包的建设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省发布的费率计取,自行填写《临沂市自主发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复核单》(以下简称《自主发包预付额复核单》),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项到户后,承包人应到专项账户开户行与银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复核。预付款存入专项账户后,

承包人根据发包方式,填写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复核单》,并持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说明》、投标书、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电子转账凭证打印件(或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复核时,如发承包双方低于规定费率计取的,发包人须补足差额;同一工程项目差额部分费用的银行协议编号与原编号一致,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说明》编号前加“补”字。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及预付款拨付台账,对发生的每次业务进行登记。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在一月、四月、七月、十一月上旬提供上一季度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电子台账。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时要单独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科目,并在账簿首页张贴并详细填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概况》,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科目的子科目进行分类记账核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凭证要单独封装成册,封面必须有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的签字,有执业印章的必须加盖执业印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开支要及时记账,记账和凭证的封装要符合会计记账准则。

第十六条 发包人申请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时,应提供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支付计划备案表》,未提交《支付计划备案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手续。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严禁由承包人垫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预付额不得在工程进度款拨付中扣除,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有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费挪作他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拨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可以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

申请时须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拨付审核单》)及《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措施项目清单》)各一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负责人在《拨付审核单》确认。

承包人应依据记账凭证如实填写《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并持《拨付审核单》,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拨付。具体拨付比例如下:建筑工程按照临时设施搭建完毕及基础完成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60%,主体工程形象进度50%或工程主体结构完成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80%,剩余20%待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完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安装工程按照临时设施搭建完毕且工程量完成30%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60%,工程量完成50%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80%,剩余20%待工程量全部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完毕。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

交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诚信考核,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按规定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的;

(二)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临建发[2017]184号)同时废止,自发文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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