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双优”样板工地)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市“双优”样板工地是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行为。
第三条 凡佛山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均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参评: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3、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4、评审过程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
6、建筑起重机械未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7、未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9、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10、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新开工工地,在取得前期安全评价后15天内提交申报资料。
第六条 按照工程所在地,经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申报表》加意见后,由申报企业向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双优”样板工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2、施工许可证、建造师证、监理工程师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B、C证复印件一份;
3、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签署的施工安全评分表;
4、反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状的彩照6张。
以上资料《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2-4附件资料独立装订成册。
第八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技术市场部为市“双优”样板工地评选活动的常设机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受理申报、检查情况的通报、获奖名单的公示、公布等工作。
第九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设立“佛山市双优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每年的4月、10月中旬安排检查,每次检查在专家库内抽取五位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打分。
第十条 “佛山市双优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由我市及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员、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两年调整一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丰富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受检查项目的单位与专家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不进入检查组。
第十一条 检查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申报市“双优”样板工地项目进行评审。检查组每次评审评分结果书面报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评审安全综合评分或文明施工分项评分不足85分的,不再安排下一次评审。评审未达到标准的工地,检查组应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和工程所在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并由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监督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市“双优”样板工地标准:
1.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
2.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的每次评审的汇总评分和文明施工分项评分均不低于85分,且每个工地评审评分不少于2次;工期超540天的评审评分不少于3次;
3.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机构对项目的各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分均不低于80分,各次评分的平均分不低于85分。
第十四条 申报市“双优”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把施工安全监督站签发的安全评价书复印件送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五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每年三月公布本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前竣工的市“双优”样板工地,公布前将经评审达到市“双优”样板标准,并已取得竣工安全评价书的工地项目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不存在投诉问题的工程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发布。
第十六条 符合市“双优”样板工地评审标准的项目,我会授予市“双优”样板工地荣誉称号,对施工、监理单位授予市“双优”样板工地奖牌和证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其中符合申报省“双优”样板工地条件的项目,推荐参加省“双优”样板工地评审。
第十七条 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对市“双优”样板工地评委的投诉。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有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审活动的评委人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