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菊花杯”奖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2017〕112号)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市“菊花杯”奖的评审工作,开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受委托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开封市“菊花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评定工作。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办理评委会日常事务。评审办公室设在开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第三条 评审开封市“菊花杯”奖,以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评审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为准绳,以公开、公正、公平、透明、高效为原则。
第四条 被评审为开封市“结构菊花杯”工程的各类建设工程,方能申报开封市“菊花杯”奖;被评为“菊花杯”奖的工程方能申报省“中州杯”奖工程。
第五条 “菊花杯”奖初评推荐数量控制在全年竣工工程的20%以内,终评数量不超过推荐工程的80%。
第六条 开封市“菊花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述各类建设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审:
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群体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新建、扩建项目;
5.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6.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个别面积和规模达不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施工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明显、在当地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工程,也可以推荐。
8.拟申报“菊花杯”奖的小区工程,小区获得“菊花杯”奖率应为70%以上。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
(三)上年度及以前参评落选的工程;
(四)由于各参建单位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及省市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材料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事件的工程;
(七)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举报、投诉,且经核查属实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参加开封市“菊花杯”奖的各类建设工程,申报单位须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和工程主承建,并依据合同负责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单位,由评审办公室初审、推荐,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合理,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且合格的工程。
(三)应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有具体可行的创优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住宅、公共建筑工程已被评为开封市结构菊花杯工程。
(五)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应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七)参评“菊花杯”奖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八)住宅工程入住率达到40%以上,已入住用户满意率达到100%(用户评价意见见附件2)。
第十条 申报“菊花杯”奖的工程应提供以下资料:
1.“菊花杯”奖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2.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3. 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4. 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获得的市结构菊花杯工程证书;
5.工程合同,有参建单位的应有参建合同;
6.节能验收证明;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
8.业主或使用单位总体评价证明;
9.工程总决算证明;
10.该工程所获得的市级及以上其他奖项;
11.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关键部位的彩照(15张)和录像(时间5--10分钟)以及电子档;
第四章 工程申报、复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工程申报
“菊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开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下发《关于开展开封市建设工程“菊花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的文件,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申报资料由开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抽派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复查评选。
第十二条 工程复查
由开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成立复查组,复查成员由协会专家库随机抽取,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组做好“菊花杯”奖复查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汇报。主要汇报工程概况、工程技术难点、特点与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工程主要质量特色、工程技术资料情况。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在听取评价意见时,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2.技术与质量控制资料;
3.管理资料;
4.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专家组的推荐意见,采取观看工程影像、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 县区工程由县质监站统一将评审资料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菊花杯”获奖结果由开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公示、公布。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实事求是、如实地填写《开封市“菊花杯”奖工程申报表》,施工单位提交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施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获奖工程项目的管理,积极做好用户的回访与维修。凡获奖项目在三年内发现有较大质量问题的,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将取消获奖荣誉称号。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获奖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奖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以后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应根据省建设厅豫建建〔2007〕59号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采取优质优价原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从“菊花杯”奖的工程中,选拔符合条件的工程向省推荐申报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开封市建设工程(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