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16)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在项目施工阶段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实施质量管控,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重点反映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情况,能对本地区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总站)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承办和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分区、市、县(区)三个等级,参评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需先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六条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考评、动态核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区质安总站负责对各市县(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对其推荐的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进行动态核查监管。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属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组织、考评工作和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八条 获得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施工企业加诚信分值200分,监理企业加诚信分值200分;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施工企业加诚信分值100分,监理企业加诚信分值100分;获得县(区)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施工企业加诚信分值50分,监理企业加诚信分值50分。
凡未获得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参评区级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奖。
第二章 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
第九条 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初评及终评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人,分别由区质安总站和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人组成。设委员若干,成员由区质安总站、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及建筑业企业的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宁夏建筑业联合会。
第十条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条件
本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其相关信息已按要求及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当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房屋建筑按总楼层数,市政基础设施按主体工程量)前,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交申报资料,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
(二)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签署,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已依法办理;
(三)未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编制并通过施工企业、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现场已全面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五)施工现场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质量检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工程质量责任已明确,工程质量基础保证条件要求的相关投入已到位。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或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区(部)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七)已完结构工程按照《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表》(附件1)自评分值在80分以上。
(八)施工现场设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公示牌,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和内容。
(九)已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项目质量保险意向书已签订。
二、应提交申报材料
(一)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推荐表(附件2);
(二)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工程质量安全报监证明材料、施工许可证、质量保险意向书(只针对实施质量保险的项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签字确认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策划文件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四)按照《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表》评分,经建设、监理单位核定签字确认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五)反映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及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过程管控情况的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或施工单位依法分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等分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申报条件的,其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自治区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接到企业创建项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申报材料核查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应在《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推荐表》填写推荐意见,由申报企业携带《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推荐表》及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督和差别化管理,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制订质量监督计划,落实质量监督关键控制点和频次,依计划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质量基础保证条件、质量关键控制点验收、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
第十四条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按照《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表》进行评分,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初评。
对申报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当工程完成主体施工60%(房屋建筑按总楼层数,市政基础设施按主体工程量)时,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评申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适时组织3至5人的专家组(设组长1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体抽查和资料核查,并按照《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表》进行评分。
评分为70分以下的项目直接取消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终评。
对申报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当工程完成整体施工90%(按工程量)时,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评申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适时组织3至5人的专家组(设组长1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终评。
对终评分值70分以下的项目直接取消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参评资格;对初评、终评分值均在80分以上的项目直接通过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对初评、终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在80分以上的项目可通过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实行加分制。
对申报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可根据以下情况申请加分:
(一)有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整治设计专篇的,加3分;
(二)有视频交底场所及设备的,加3分;
(三)使用两项住建部推荐的10项新技术的,加3分,每多增加一项多加0.5分。
第十八条对评选出的自治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文公布。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与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工作规范化、监管信息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实行公示制度。
对通过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初评的工程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项目”或“××市(县、区)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项目”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投诉受理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各级监督检查、初评和终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资格:
(一)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试块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条件、高程及轴线等基准控制点或线的设置等质量基本保证条件不满足要求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未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未组织验收的;
(四)未建立实物样板引路制度或未按经验收的样板组织技术交底、施工的;
(五)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检测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检测方法错误或检测报告失真的;
(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七)受到国家、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八)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九)按照《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项目考评表》初评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和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