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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发布:0元投标,3家公司被警告、处2万罚款

发布时间:2022-03-23来源:本站

来源:莆田市住建局


导读

近日,莆田市住建局发布3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3家公司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详情如下。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建湄管罚〔2022〕1号

被处罚人:四川**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某

单位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8月4日参与了妈祖文化特色小镇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审核服务费招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函中对该项目的预算审核费用报价为:根据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0%计取预算审核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告知,四川**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莆田**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函、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行政处罚罚款户头(户名: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
3506364071562410350090013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湄洲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建湄管罚〔2022〕3号

被处罚人:大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升

单位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8月4日参与了妈祖文化特色小镇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审核服务费招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函中对该项目的预算审核费用报价为:根据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0%计取预算审核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告知,大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莆田**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函、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行政处罚罚款户头(户名: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
3506364071562410350090013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湄洲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建湄管罚〔2022〕4号

被处罚人:红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曹某苗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CROSS万象汇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8月4日参与了妈祖文化特色小镇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审核服务费招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函中对该项目的预算审核费用报价为:根据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0%计取预算审核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告知,红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莆田**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函、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行政处罚罚款户头(户名: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
3506364071562410350090013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湄洲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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