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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死亡!住建部对5名项目经理、6名总监追责处罚!

发布时间:2023-05-31来源:本站

来源:住建部


“2撤”


1

邹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浙江万融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3月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5号),你于2023年4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郭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设计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在山东诚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6号),你于2023年4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10罚”


1

王某:

2021年3月26日,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通航产业园清月路道路建设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鸿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6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1〕9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分包单位的现场作业行为失察,未组织实施有效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沟槽开挖、污水管道安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我部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44号),你于2023年4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马某元:

2021年7月10日,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汇玺·学府壹号院项目4#楼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汇玺·学府壹号院项目工地“2021.7.10”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金政秘〔2021〕20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下达开工令;对施工单位提升机安装方案审查不严格,未发现提升机进料口与采光井距离不足等问题,未制止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搭建进料口防护棚等违规行为,未履行重大安全隐患报告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5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3

陈某军:

2021年5月20日,金鹏山河筑(琅琊玖玖广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5万元。根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金鹏山河筑工程“2021.5.2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滁琅政秘〔2021〕1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无施工许可证建设视而不见,对施工现场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4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4

甘某保:

2021年11月20日,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璞玥天成一期建设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3.58万元。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11·2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阜政秘〔2022〕2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未按规定次数参加并主持监理例会;未按照安全监理规划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项目履职持放任态度;安排监理项目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在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通知单上记录、签字;未认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到该项目工地检查反馈的监理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对脚手架堆放铝模板等材料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彻底整改。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2号),你于2023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5

陈某云:

2021年8月24日,合肥鑫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滨湖新区BH2017-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人货电梯附墙加节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9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滨湖新区BH2017-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8·24”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1〕5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对事故起重设备升高加节安装作业存在隐患问题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1号),你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6

卢某方:

2021年8月24日,合肥鑫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滨湖新区BH2017-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人货电梯附墙加节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9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滨湖新区BH2017-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8·24”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1〕5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根据工程的特点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制定、组织落实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0号),你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7

施某跃:

2021年8月14日,包河区南二环与宁国路交口西200米处畅通二环(西南环)宁国路节点工程工地内部发生一起窒息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6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畅通二环(西南环)宁国路节点工程“8·14”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1〕5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专业分包单位违反监理停工通知擅自施工的行为失察,对专业分包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要求施工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29号),你于2023年4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8

张某:

2021年8月14日,包河区南二环与宁国路交口西200米处畅通二环(西南环)宁国路节点工程工地内部发生一起窒息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6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畅通二环(西南环)宁国路节点工程“8·14”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1〕5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发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28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9

刘某峰:

2021年12月24日,安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年产30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一期二标段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致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根据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2·2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庆高新许可〔2022〕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消防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指导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施工现场作业违章操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27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10

徐某梅:

2021年9月27日,安徽成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电器控制系统及电器成套系统项目2#厂房二层夹层施工过程中,1名工人不慎坠落,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8万元。根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安徽成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21·9·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滁琅政秘〔2021〕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不制止不报告;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钢结构项目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26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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