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520000-2026-14-004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消防审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通〔2026〕5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建办科〔2024〕11号)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以下简称“保护提升项目”)消防审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护规划(策划方案)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设置消防安全专章。消防专章应坚持“保护优先、安全可控”原则,在不破坏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历史肌理的前提下,对防火间距、功能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等内容提出安全管控要求,实现安全与保护有机统一。
涉及历史文化传承保护的城市更新区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确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时,应将涉及的消防问题解决方案纳入片区策划方案。
二、加强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保护规划要求,对保护提升项目开展消防设计。
涉及城市更新的保护提升项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片区策划方案要求,充分结合历史建筑保护特点,深化消防设计方案。在保障项目的消防安全需求的同时,契合片区更新整体规划,确保规范标准要求与更新改造有机衔接、互促共进。
消防设计文件应内容齐全、完整,深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规、可操作性强,从源头上保障消防设计的质量与合规性。
三、加强设计审查管理
(一)特殊建设工程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保护提升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对具备《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特殊消防设计的编制要求、专家评审等,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二)其他建设工程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保护提升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具备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下列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具备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难以判断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时,可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专家技术论证: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消防设计专家技术论证程序参照《暂行规定》中关于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规定执行。省级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设计专家技术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住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技术参考,不替代法定审批程序。
四、加强施工过程管控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特殊建设工程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其他建设工程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规定重新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严格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严把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采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合格,严禁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护提升项目施工过程的消防质量监管,督促各方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把施工过程质量关,及时排查整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规范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保护提升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保护提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抽查比例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落实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强化档案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保护提升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相关资料,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档案归档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项目规划编制、消防设计、施工实施、验收备案等全流程监督管理力度,重点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计文件合规性、施工过程质量管控、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及运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扎实做好保护提升项目消防审验保障工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