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6〕248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内施工企业,各相关施工劳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注册地变更管理
具有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范围内发生跨县(区)及市(州)变更的,由企业向原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转出,原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企业可向现注册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转入,现注册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要求对企业的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满足要求的,核发新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延续
具有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的企业可于备案到期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时人员须满足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要求,满足要求的,核发新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
本通知自2026年9月7日起执行,原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