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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全区存量工业(仓储)用房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4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规范性文件

宁建规发〔20266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宁东管委会建设交通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盘活闲置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全区存量工业(仓储)用房改作商业服务业设施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市、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和自身发展需要等原因,需改变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仓储)用房(集体存量工业仓储用房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使用功能变更后土地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已纳入市、县(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或城市更新项目库;

(四)不存在查封、抵押(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等限制权利情形;

(五)未被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不在政府征地拆迁范围内;

(六)改变使用功能后,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

(七)涉及闲置土地的,应不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八)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行为或已依法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条件

三、实施方式

(一)保留现状。不改变宗地内现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外立面,不增加现有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没有建设行为,只将现有建筑改作商业服务业设施。

(二)内部改造。不改变宗地内现有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将现有建筑内部空间进行改造后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

(三)拆除重建。将宗地内现有建筑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商业服务业设施。

(四)宗地内新建。利用宗地内空余土地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

四、项目办理

(一)办理用途变更、规划许可。由存量工业(仓储)用房不动产权利人根据改造方式,向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工业(仓储)用房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土地用途变更条件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许可审批。无需或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可直接办理后续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二)建设、消防管理。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办理相关建设、消防手续。

对于保留现状、无建设行为,单一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由拟从事服务行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部门等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内部改造,增加电梯、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以及内部装饰装修的项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或备案。

涉及拆除工程的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涉及新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和施工许可。

(三)特殊情形。开发区内工业(仓储)用房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招商引资、投资建设等协议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再由不动产权利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途变更。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办理。

五、支持措施

(一)经论证,项目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指标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且不减损相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改造。

(二)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时可重新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但需综合考虑既有建筑使用寿命、产业周期等因素,且不得超过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原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的,应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用房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五年内可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过渡期满,经评估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应当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四)存量工业(仓储)用房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中,增加规划要求配置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且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可按照新增设施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奖励项目建筑面积,奖励面积累计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20%(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工改商项目的监管,确保工改商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土地管理,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管,强化消防审验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调整和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改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项目改造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历史遗留的工改商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不符合现行标准导致无法补办相关手续等情形,应在确保安全底线、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并出具书面处置(认定)意见,稳妥推动问题解决。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细则或操作指南。本通知自2026年****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日止。有效期内,若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9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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