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吕飞国,身份证号:512921xxxxxxxx7191,吐鲁番高昌区湖畔都城建设项目三期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新建安C3(2019)0075048。
经查实:被处罚人作为吐鲁番高昌区湖畔都城建设项目三期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劳务分包单位作业现场未开展有效安全检查,未督促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制止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临边洞口无防护、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未监督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审批制度,培训与交底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上报并跟踪整改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控严重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吕飞国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2个月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