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买合木提‧哈力克,吐鲁番高昌区湖畔都城建设项目三期担任塔吊司机。身份证号:652101xxxxxxxx351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编号:新A052018042088。
经查实:被处罚人买合木提·哈力克,在吐鲁番高昌区湖畔都城建设项目三期担任塔吊司机,在指挥信号不清、无视野的情况下盲目起吊高凳,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吊销塔吊司机买合木提‧哈力克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