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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6〕19号)

发布时间:2026-09-14来源: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新疆及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瑞;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新源镇幸福景庭商业楼第316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72F3X6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65191720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新)JZ安许证字【2021006555

查实:被处罚人新疆及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各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深基坑超危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和监测。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卸料平台未按施工方案实施,方案内容不全,架子工、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对安全帽、钢管等防护用品进行检测。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新疆及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可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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