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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6〕23号)

发布时间:2026-09-14来源: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230540379U;法定代表人尹龙;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成都南路650号城投大厦六层至九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165085792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03567。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149

经查实:被处罚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考核不全面;未按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资金进行预算和决算;未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档案记录不全;隐患整改不到位、重大隐患未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方案未审批签字、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批准,审批手续不全;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中多台机械设备无档案,设备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发放,未建立安全检查测试工具台账;安全标志设置不规范、检查记录不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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