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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6〕24号)

发布时间:2026-09-14来源: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652924710817197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0428日,法定代表人:丁永祥,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北京西路16号银桥凯悦公馆5号楼201室。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0757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842

查实:被处罚人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未制定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提供企业教育实施记录;未制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未提供相应的检查记录;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未组织实施应急演练。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制度;未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未提供相关记录。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提供机构、人员配备证明文件。施工现场的电梯井道内层间无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口的安全防护固定措施不到位,吊篮专项施工未进行验收、无巡视检查记录。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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