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9月27日;注册资本:三千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802414678;法定代表人:李军亮;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开拓路以北新兴名苑二期B3号楼五层520房;资质证书编号:D26501617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2]001844。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相关制度;未有效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未建立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对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进出发放未按制度执行;未定期检查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完善;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不符合标准。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可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