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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6〕21号)

发布时间:2026-09-14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新疆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032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8A18F8K,法定代表人乔征,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春华社区南大街59-1号南泉小区2栋三层303商铺资质类别和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证书编号D265173074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编号D36505633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JZ安许证字[2021]006419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考核,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照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实施培训;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实施检查。未按规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未按规定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审制度;未按程序审核、批准施工方案,且内容不齐全;未有效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确定的危险源数量和类别不足,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不规范;现场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新疆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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