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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6〕22号)

发布时间:2026-09-14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43日;注册资本:二亿元整;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734474723K;法定代表人:顾李平;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资质证书编号:D16502421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601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不全面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未按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检查出的隐患无整改复查记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针对性。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配备不齐全;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录;未有效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危险源控制制度不齐全、不完善。设备相关证书不齐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未按管理规定实施实施有缺陷;未定期检查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未建立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清单。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不符合标准。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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