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东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86RK35T;法定代表人:谢守周;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长安社区文博路8号御珑湾小区12栋110商铺;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11269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9】004795。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东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与企业实际不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未明确考核频次、考核层级,未按制度进行考核,且考核内容、标准与企业实际不相符。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比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未出示使用记录、检查台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明确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培训教育要求,未提供教育培训学习记录,未明确不同岗位人员培训时长、培训频次、培训内容;未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未提供企业应急预案,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数量与资质等级不符。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塔吊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现场未组织对深基坑工程日常检查巡视。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新疆东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可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