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辰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MAEH6U2PXP,成立日期:202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郭新玉;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阿温大道43号锦绣江南小区3号附楼1单元2层202室;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249139;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5)014945。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辰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未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按规定组织演练,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制度。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未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未建立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配足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制定设备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未按规定建立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新疆辰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可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