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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01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信息公开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厅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厅“三定”方案赋予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全体行政执法人员。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违法必究、重视程序、权责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本厅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行政执法的领导工作,副厅长为副组长,协助厅长开展建设行业执法工作,主要成员:办公室、城建处、房产处、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村镇处、科技处、计财处、人教处、政务中心、监察室、法规处负责人组成。

    厅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领导、指导本厅行政执法工作;副厅长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厅长负责;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主管副厅长负责。

    第七条  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机构设在厅法规处,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对本制度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本厅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对本厅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本厅干部及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本厅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案件。

    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厅各工作部门根据“三定”方案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1、贯彻落实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承办建设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建设领域内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5、各工作部门做好建设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并负责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整理及时报送本厅法规处备案和归档。

    6、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7、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8、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9、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区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

    第十二条  法规处、监察室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1、负责对本厅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违反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

    (2)是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3)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是否存在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或不服其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5)在行政执法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做到保密;

    (6)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

    (7)行政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回避;

    (8)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行为;

    (9)是否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法规处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害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法规处对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实行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法规处负责组织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到行政执法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保证责任落实到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送法规处。

    3、评议考核标准以考评表(附件)为准,评议考核内容:

    (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二)奖惩

    1、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良。

    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和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中旬,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四条  法规处根据各职能处室执法年度考核情况,向执法责任制小组提交书面的考核报告,并提出本年度的表彰奖励方案。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厅党组批准,在年终总结时,对在行政执法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职能处室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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