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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创优工地

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创优工地评审及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鼓励建筑施工参建各方采用积极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济南市深入推进“十大行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十大措施》、《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和济南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黄牌工地、黑牌工地的检查、评审、认定及奖惩处理。

第三条根据监管需要,设定扬尘治理红牌工地、黄牌工地和黑牌工地。红牌工地经申报、评审产生,黄牌工地和黑牌工地在评审及日常监管中认定。红牌工地给予表彰、奖励,并悬挂红牌工地标志;黄牌、黑牌工地给予相应处理,并悬挂黄牌或黑牌工地标志,挂牌时间均为一个月。

第四条红牌工地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红黄黑牌工地的检查、评审、认定及奖惩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统一领导,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红牌工地申报


第六条 红牌工地可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同时申报,由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申报时以中标项目为单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以中标标段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前,应由初评小组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红牌工地评审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初评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申报。

(一)已经申报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二)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工程开工前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三)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与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一份;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一式一份。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红牌工地的评审分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硬件设施设置和扬尘治理过程管理两部分。扬尘治理硬件设施设置内容包括:现场围挡设置、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设施、降尘设施、裸露土地覆盖及绿化、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具体标准见《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阶段检查评分表(硬件设施设置)》(见附件2)。过程管理内容包括:文档资料、物料存放、基坑回填、粉尘控制、作业面降尘、楼层及场地与道路清洁、应急响应落实,具体标准见《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阶段检查评分表(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条 参与红牌工地评审的施工项目必须设置扬尘治理硬件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其中一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红牌工地评审基本条件,初评小组应按规定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四章评审组织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分初评、复审和审核。市质安站、市扬尘办负责组织初评和复审,市城乡建设委进行审核。

(一)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安站,负责受理红牌工地的申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初评小组由市质安站各监督科室及各县、区质安站人员组成;市质安站、市扬尘办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核、评审。

评审专家需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初评:初评小组结合日常监督巡查,按照以下程序对申报工地进行初评(扬尘治理红牌工地初评可与市安全文明工地初评同步进行)。

1.结合日常监督巡查实施飞行检查,且在基础、主体结构、装饰施工的每个阶段至少进行一次初评。初评检查完毕,根据《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阶段检查评分表》予以评分。

2.初评评分符合要求的进入下阶段初评,并由初评小组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至相应阶段时,填制《扬尘治理红牌工地复审联系单》(见附件4)书面推荐至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进行复审;初评评分不符合要求的,由初评小组填制《扬尘治理红牌工地撤销联系单》(见附件5),书面报至评审办公室,提请撤销其参评资格。

3.提请复审申报时间:

(1)建筑物在20层以下的,申报时间为主体结构施工一半进度时(不包括砌体);

(2)建筑物在20层以上的,申报时间为主体施工三分之二时(不包括砌体);

(3)施工项目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必须在60%以上单体工程符合评审进度及标准要求时方可申报复审。

第十三条 通过初评的工程项目应于复审之前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创建工作报告;

(三)反映创建过程扬尘污染防治情况、不超过5分钟的影像或PPT资料。

第十四条 复审:评审办公室将各初评小组推荐报送的工程项目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选取评审专家组成复审小组,复审小组负责对推荐工程进行100%复核、评审,并将复审结论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通过复审的工地,由初评小组继续对其后续施工阶段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后续施工中扬尘污染治理不符合红牌工地评审的相关要求,初评小组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评审办公室,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审核:根据复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工程项目以适当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年5月份、11月份,市城乡建设委分别对公示后的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给予授牌及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施工现场存在下列问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施工过程中,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停工、约谈两次(含)以上或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

(二)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力被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媒体曝光的;

(三)《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阶段检查评分表》中单项得分为0分的;

(四)场地硬件设施配置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五)其它适用一票否决情形的。


第五章奖励设置


第十七条 红牌工地的奖励分为硬件设施资金奖励和过程管理奖励两部分。

第十八条 初评小组首先对申报项目进行硬件设施检查,凡现场扬尘治理硬件设施设置符合要求的,即可提请评审委员会,在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颁发红牌工地硬件设施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5万元/项目。

评审委员会根据扬尘治理过程管理检查情况,初评得分90以下的为不合格,按规定撤销其参评资格;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继续由初评小组对其后续过程管理进行跟踪检查。通过复审、公示和审核的,授予扬尘治理红牌工地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一)得分值≥90分的,在硬件设施资金奖励基础上对施工单位追加过程管理奖励10万元/项目;

(二)得分值≥95分的,在硬件设施资金奖励基础上对施工单位追加过程管理奖励15万元/项目;

同时,对红牌工地的监理单位给予1万元/项目的资金奖励。


第六章黄牌工地、黑牌工地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认定为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黄牌工地:

(一)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停工并约谈一次的;

(二)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的;

(三)《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阶段检查评分表》中单项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认定为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黑牌工地:

(一)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受到主管部门全面停工并约谈两次(含)以上的;

(二)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

(三)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两次(含)以上的;

(四)《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红牌工地阶段检查评分表》中单项得分低于60分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督机构在进行红牌工地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对检查发现达到黄牌工地、黑牌工地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认定,并上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定期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通报曝光黄、黑牌工地名单。

连续两次被认定为黄牌工地的,对建设单位降低其信用等级或提请监察部门视情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对施工、监理单位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

连续两次被认定为黑牌工地的,对建设单位暂停其新办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对施工、监理单位暂停其6个月以上的工程投标资格,对相关执业人员暂停其6个月以上的执业资格,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创优工地评审及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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