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施工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编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处置标准》)。
一、必要性
(一)明确检查处置标准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然要求。以前组织开展的层级监督检查巡查均制订了专项检查方案、列出了检查处置标准并召开行前动员培训会,但仍然存在处置标准不系统、不完整、各组执行偏差大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有必要制订厅本级的《检查处置标准》。
(二)明确检查处置标准是引导企业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在以前组织开展的层级监督检查巡查中,往往有一半左右的工地被责令停工整改,也有大量的企业被停止投标资格或者通报批评,企业大都反映我厅组织开展的检查是很严格的,但检查标准从来没有公开过。在本次编制《检查处置标准》时,我处把达到停工整改的25条标准、挂牌督办的38条标准、停止投标资格的6条标准全部列出并将向社会主动公开,以引导全行业真正建立起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三)明确检查处置标准是引导各市规范执法行为的必然要求。当前全区尚无地区发布本市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迫切需要我厅带头发布执行。
因此,我处认为有必要出台《检查处置标准》。
二、主要思路
(一)突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质量隐患。停工标准所列大都是对工程结构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质量隐患、对安全生产有严重影响的重大危险源。所列停工整改标准均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及标准规范依据。
(二)突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挂牌督办标准所列均为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且均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适用厅本级检查的要求。厅本级的检查和各市日常的监督执法检查尚有区别。如:我厅在检查中大都抽查正在进行主体施工的工地,一般而言很少抽查到市政道路或桥梁;又如,厅本级检查会抽借企业专家参加,发出的是整改建议书,具体整改指令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质量安全检查视施工现场情况分为《停工整改建议书》和《隐患整改建议书》两种处置标准。停工标准共列出25种情形;除此以外的情形由检查组决定是否提出隐患整改要求。
(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处置标准。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视情况会发出《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和《招投标代理行为整改建议书》。共列出实施挂牌督办的33种情形,其中建设单位15种、施工单位10种、监理单位7种、招标代理机构6种。
(三)检查结束后的处置标准。对于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要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逾期不回复整改资料或者所回复的整改资料中对于重大危险源或重大质量隐患仍然未完成整改等6种情形,要暂停施工监理单位在广西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承揽业务资格30日;对于被整令停工整改的项目虽然整改合格了,但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需要进行通报批评,列出了5种情形;对执业人员停止执业资格的标准,列出了2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