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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5来源:本站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2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3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7号公布  20134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设、交通、水利、发改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发改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核准后,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建设工程项目因违法分包、转包,致使农民工工资无法依劳动合同支付的,由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高新区、经济区内由市、区项目审批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区项目审批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依规定设立的银行专户。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第九条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一书》,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程序缴纳:

    (一)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概算填写《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兰州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七)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缴或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情形的。

    第十三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程序支付: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

    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企业举证。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

    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逐人发放拖欠工资。

    第十四条  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在30日内补缴。

    第十五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程序退还: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

    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理。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对未缴纳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依法给予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4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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