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保〔2021〕3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和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发挥保障性住房小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04号)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重点。一是以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合理建设无障碍设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充分衔接,满足入住基本需求。二是以社区管理、医疗、教育、养老、社区服务、文体、商业等设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群众生活便利需求。三是以消防、治安、安防、园林绿化等设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小区安居、宜居水平。四是以特困人员、低保户、老年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抚对象、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失业人员、困难群体、新生劳动力、离退休人员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为重点,健全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化管理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社区公益服务、志愿者服务、群众性互助服务活动,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向小区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二)目标任务。自2020年第四季度起,在全区规模以上保障性住房小区全面启动“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力争到2021年,各地3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成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到2022年,各地5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成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到2025年,基本补齐全区既有保障性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新建小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小区环境明显改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不断健全,完整居住社区、绿色社区覆盖率显著提升。
二、创建范围和标准
(一)创建范围。全区已建成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重点在200户以上租赁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开展。
(二)创建标准。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详见附件1),分为政府职责、小区管理、服务管理、环境管理和满意度调查等5大方面、24项要求和65项标准,每项要求细化为若干项具体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摸底备案。组织各地开展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小区调查摸底工作,及时统计调查结果,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自查申报。各地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对总体符合率达85%以上、且每项要求中至少有1项符合标准的小区方可推荐申报“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
(三)复核复查。“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由县(市、区)申报,市级审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复核认定。“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资格。
四、工作分工
自治区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负责指导各地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工作。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收集、审核等工作。指导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纳入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建立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库,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新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房屋管理、物业服务监管、水电气等日常保障工作。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市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各市各部门规范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三)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市、县教育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小区周边教育设施实际情况,协调规划中学、小学、幼儿园设施和建设工作,做好中学、小学、幼儿园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社区警务室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公安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社区警务室建设,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指导建立保障性住房小区专职或者兼职安防队伍。
(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县将保障性住房小区纳入社区管理,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体系建设,收集、审核社区服务体系项目,指导各地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县将社区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城镇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待遇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督促各地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就业创业,面向小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八)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全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及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各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指导全区优化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结构布局。指导各市商业部门优化当地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商业布局,重点发展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物流配送、快递派送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居民服务。
(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图书馆(室)、文化活动中心(室)和小区文化建设。指导各市、县文化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完善小区文娱组织体系和骨干队伍,并对文化设施的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地段合理配置医疗卫生机构。
(十二)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指导各市、县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帮扶援助、服务管理、待遇保障等工作。
(十三)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工作。指导各市、县体育部门安排专人发动组织小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完善小区体育组织体系和骨干队伍,具备条件的小区优先满足小区需要的配套体育健身器材;指导各受赠小区对建成后的体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十四)自治区供销社:负责指导本级直属企业和各级供销合作社配合参与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服务配套建设,加快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购销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指导建设“供销蔬菜直通车”和“公益平价便民超市”,向小区居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司法、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慈善等组织,共同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活动,针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特殊性,建设具有特色、覆盖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设施完备、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政府公共服务与社区自助互助服务相对接、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补充、专项服务与综合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社区服务体系,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居住对象“进得来、住得下、有尊严”。
(二)加强组织领导。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活动是提升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经常性和长期性工作,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实践,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领导、激励奖罚、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三)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小区管理人员报酬、小区服务工作经费等,采取从委托办理服务事项的单位划转、从小区经济收入中安排等方式予以解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小区服务事业,不断扩宽社区建设资金来源。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标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 安 厅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商 务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体 育 局 供销合作联社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标准
创建 内容 | 要求 | 标准 | 具体指标 |
政府 职责 | 建立工作机制 | 制定本地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活动方案,建立创建工作领导机制 | |
明确目标任务和牵头负责部门 | |||
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形成工作合力 | |||
各相关部门制定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实施细则 | |||
建立保障性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长效机制 | |||
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符合要求 | 符合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要求(与市政主干道相连的小区外支线道路、小区内配套道路、停车泊位到位;小区内无障碍设施设置合理,满足消防、防灾、救护、休闲等需要;按技术规范埋设给水和雨污水排放管道及燃气管道;监控设施设置合理,社区监控覆盖面达到95%以上;按照服务半径≤70米、与周边建筑间距≥5米的标准设置垃圾收集站点;居住规模在1500户以上的社区,需配建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小学;居住规模在1500户以下的社区,可结合小区周边幼儿园、小学设置实际,在小区内开设或通过与周边幼儿园、小学合作的方式,解决小区住户子女就地上学问题)。 | |
政府 职责 | 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符合国家、自治区要求 | 符合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同时,满足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每100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一般社区要建有不低于999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的要求。 |
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 | |||
公共安全设施 | 社区警务室配备完善,建立人防、物防、技防、消防四位一体的社区防控网络,安防系统安装率达到90%,监控系统覆盖到社区公共部位,社区监控覆盖面达到95%,达到智能安防小区标准。 | ||
“四化”达标 | 符合广西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有关要求,“四化”达标。“美化”达到道路通畅、车辆停放有序,设置统一规范,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写乱画等问题。“净化”做到定时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清运率达到95%以上。“绿化”要求实际绿化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并利用小区绿地、广场提升绿化品位,设置生态健身广场,满足居民观赏、休憩、游乐需要。“亮化”要求合理安装设置小区路灯、廊灯和景观灯,小区巷路、庭院路灯亮灯率达95%以上,并做到节能保亮。 | ||
政府 职责 | 监督管理 | 悬挂保障性安居工程标志 | |
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五方主体责任,设置永久标识牌 | |||
建立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台账,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数据录入完整,实现网上办公功能 | |||
建立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入住人员动态调整 | |||
小区 管理 | 管理机构 | 按规定设立社区管理机构,实行政务、事务、财务、服务“四公开”制度,确保居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 |
社区管理人员配置齐全,并配置7名以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形成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 |||
制定本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工作方案 | |||
引进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小区管理,同时吸纳本小区居民就业 | |||
沟通和议事机制完善,每年召开2次以上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 | |||
宣传教育 | 建有居务公开栏、宣传橱窗、体育健身点及室内外文化活动场所,定期开展居民素质教育 | ||
社区图书阅览室拥有图书1000册以上,报刊杂志5种以上 | |||
小区 管理 | 物业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明确,制定落实措施和岗位、服务考核办法 | |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并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 |||
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建立住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 |||
物业服务企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投诉维修服务电话,限时处理及回访和记录,同时要定期征求住户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 |||
公共设施管理 | 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完好,按规定和要求记录设施运行、使用及维护情况,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 | ||
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 |||
供水设备运行正常,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 |||
电梯运行和安全管理符合要求,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照明良好;制定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案 | |||
制定执行供电系统管理措施,供电设备运行正常,小区内道路照明、楼道照明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 |||
小区 管理 | 居民自治 | 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议事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实行居务公开,每季度公开不少于一次 | |
建立小区民主协商议事制度,每月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 | |||
制定小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的措施,居民参与度不低于60% | |||
小区实现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入户率达到100%,居民对网格员的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
安全管理 | 建立适应小区治安需要的专兼职安防队伍 | ||
建立居民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引入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 | |||
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预案;应急器材配置齐全;定期开展防灾处置、自救互救培训 | |||
信息化 建设 | 运用网络技术,建设小区信息化管理平台 | ||
服务 管理 | 医疗服务 | 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符合要求的医护人员和设备,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 | |
卫生部门组织专业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医疗服务 | |||
文化体育服务 | 指导发动小区组建形成3支以上具有小区特色、居民参与度高的文艺、体育队伍,并有专业人员辅导 | ||
文化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送文化上门活动 | |||
各级政府、体育部门为小区配置全民健身器材 | |||
志愿者 队伍 | 小区志愿者达到小区居民总数的13%以上 | ||
成立有家政服务、卫生保洁、消防、治安联防、科普宣传、司法援助等志愿者队伍不少于5支以上 | |||
创业就业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小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促进创业 | ||
小区向居民提供小区内部商业用房,鼓励居民创业 | |||
为符合条件的小区居民提供就业创业培训服务 | |||
服务 管理 | 便民服务 | 设立便民服务大厅,提供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如各类缴费、理发洗浴等服务 | |
设立便民服务设施,提供食品、百货、蔬菜、餐饮、出行等服务 | |||
设立满足社区老年人需求的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设施 | 新建住宅小区满足每100户20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满足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 ||
为社区特困人员提供包户服务、基本生活救助等保障;为低保家庭提供包户服务、基本生活救助、扶持就业等服务;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权益保障咨询、生活照料等服务 | |||
出行便捷 | 在半径500米范围内有公交站点或在半径800米范围内有轨道交通站点 | ||
小区出入口、道路、楼栋出入口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残疾助力车、小型三轮车、自行车等停车位 | |||
教育服务 | 配置满足小区要求的幼儿、中小学教育设施,教育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 ||
环境 管理 | 园林绿化 | 建有居民游憩休闲的成片公共绿地,配备休憩设施 | |
做好绿化养护工作,绿化无损坏 | |||
公共保洁 | 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污水漫溢、无暴露垃圾、无乱扔废弃物、无乱设摊点、无违章搭建、无噪音扰民、无车辆乱停放现象 | ||
小区内定期开展“四害”防治工作,并张贴防治工作宣传标语 | |||
小区内道路整洁平整,无坑洼积水,社区内建筑物清洁美观,无乱贴乱写乱画现象 | |||
公共设施 | 小区内公共设施完备,公共设施损毁等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置 | ||
满意 调查 | 小区管理人员 | 居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 | |
物业服务 | 居民满意率达到95%以上 | ||
水电气 保障 | 居民满意率达到95%以上 | ||
维修 满意度 | 居民满意率达到95%以上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小区
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社区党组织书记 | 电话号码 | ||
社区居委会主任 | 电话号码 | ||
基本情况、主要工作: | |||
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