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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区级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及使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0来源:天津市住建委-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项政策

为解决历史遗留企业产住房产权证问题,2019年起,我市陆续将部分企业产住房纳入区级直管公产住房管理,产权登记为区人民政府,由区住建委管理。此前,我市市级直管公产住房权利人均登记为市人民政府,售房收入有明确的分配比例和用途,但区级直管公产住房售房收入尚未明确,需要制定分配比例、用途和审核的政策。

二、售后维修资金的规定

区级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中,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的用途和分配比例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缴纳的资金,建立共25.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其中:11%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14.4%为大修更新改造资金,高层住宅再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提取电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

三、住房基金的分配比例和用途

区级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75.6%建立的住房基金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5.6%建立应急解危资金,用于管辖的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抢修;15%建立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用于管辖的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1年内的保修;10%建立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用于管辖的存量严重损坏公房的翻建和加固修缮;43%建立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2%作为售房经费,区管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市内六区住房基金的使用规定

应急解危资金、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和售房经费,由市内六区区级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管理使用;房屋管理储备资金市财政局,建立专项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按规定提取使用

五、其他区住房基金的使用

其他区的应急解危资金、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房屋管理储备资金和售房经费都留归本区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使用,其中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报区政府同意后使用。

六、出售收入使用的审核规定

区级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各区区级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初审,区住建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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