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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有关法规、标准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15〕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在赤峰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业绩突出、有示范作用的工地。

工程项目采用施工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企业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有自主创新成果的,优先评选。

第四条  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赤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赤峰市建筑业协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项目受理、组织验收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采用施工企业申报、专家现场验收、评审委员会审定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企业可向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创建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住建局监管项目经赤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同意,施工企业可向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工程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施工许可证;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足额投入;

3、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的相关要求。

4、已接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且施工现场摄像头已全部正常使用;

5、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工程建设监理部监理人员配置符合管理规定,项目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企业委派书,项目总监、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与岗位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人证相符;

6、编制《创建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案》,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定型化安全防护设施;

7、施工现场应有整治“三违行为”的有效措施,一线工人应依照操作规程作业;

8、施工现场应将企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各级监管部门检查记录进行存档;

9、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应按创建示范工地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组织施工。

二、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有关人员,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

2、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履职认真;

3、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每年应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开展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报告;

4、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编制、审核、审批制度,应专家论证的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检查不少于2次,并留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

四、施工现场被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下达两次(含两次)以上暂停整改的;被自治区住建厅或市住建局检查下达停工整改或执法建议书的;

五、分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六、工程项目形象进度房屋建筑超过主体2层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沟槽已开挖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创建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申报材料一:

1、《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见附件2);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手续、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若项目班子和监理人员有变动的,需提供人员变更手续(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审查书、中标通知书中的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一致);

3、创建示范工地计划书;

4、创建示范工地实施方案;

5、扬尘治理方案;

6、反应施工进度的照片。

申报材料二:

1、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各施工阶段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2、工程项目月度安全标准化自评表;

3、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要求拍摄反映施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照片、光碟); 

4、申报项目所采取的安全标准化措施和成果。  

申报资料规格为标准A4纸,胶装成册。

申报材料二在验收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第四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施工企业可随时向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创建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拟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内建建(2013)666号)的要求同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市住建局监管项目经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同意后,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进行备案,适时组织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对申报创建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现场验收,评审组成员从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现场验收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最终确定获奖工程名单。评分汇总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的工程有资格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结果在“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可向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咨询。在公示期间,企业和个人如对公示意见持有异议,均可向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反映,赤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复查、处理。单位反应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个人反应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存联系电话。公示无异议后由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告表彰。

已申报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经复审评分到达90分以上,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的,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十四条  各创建企业要加强对拟创建示范工地的动态管理。 创建企业在申报受理后,在工程项目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牌(做法见附件3),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评选:

一、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暂时停工整改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在自治区或市住建委检查中签发暂时停工整改通知的;

三、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不及时纠正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恶性传染病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它事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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