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函〔2023〕288号
栾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第5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改造力度
我厅按照住建部申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根据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需求,在基本完成或确保如期完成2000年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前提下,可适当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将建成于2000年底后、2005年底前的住宅小区纳入改造范围。
二、加强项目监管
2021年,我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进一步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工作要求,全面压实市(地)政府主体责任,做好整体谋划、统筹调度和资金匹配安排;配套制定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导则、技术导则等文件,编制工程指导性图集,指导市(地)旧改主管部门抓好综合协调、政策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管理。
三、推动多方参与
2022年,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向各市(地)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函》(黑建物〔2022〕5号),从政府统筹、项目谋划、组织管理等7方面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市(地)建立健全各部门与街道(社区)工作联动机制,强化街道(社区)全程参与旧改项目,做好项目情况摸底、居民改造意见调查,发挥其群众发动、矛盾化解、推进改造和质量监管等关键环节的主导作用。指导各市(地)充分认识旧改工作的社会治理属性,落实好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专职工程协调员、信访调解员驻场跟班,协助参建单位解决现场问题。协调物业企业提前进驻、协同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协商处置居民诉求、化解群众矛盾,实现群众工作的闭环管理。督促街道(社区)积极发挥组织发动居民参与、监督旧改工作的主责作用,充分挖掘居民中专业能人、有责任心的退休干部和老党员、有群众基础的居民代表等组成工程监督小组、居民诉求跟办小组等,全程参与所在小区旧改项目设计方案优化、过程工程质量协同监管、竣工验收和群众信访问题归集跟办反馈等工作,架起参建单位与广大居民间的沟通桥梁。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真正做到问计、问需、问效于民,打造精品民生工程,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感谢您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承 办 人:赵岳
联系电话:0451-53630615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