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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2023年燃气安全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发布时间:2023-11-07来源:河南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为做好以案释法宣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处罚惩戒震慑作用,及时发现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本着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原则,现将部分燃气违法案件进行集中通报。

  一、焦作市城市管理局查处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案

  河南联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瓶,现场查处50公斤钢瓶15个(其中未年检过期钢瓶9个)、15公斤钢瓶4个、充气枪1支、台秤1台。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经调查,气源来自修武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焦作市城市管理局执法支队对修武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充装液化气行为处罚35000元,对河南联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违规储存液化气行为处罚20000元。

  二、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入刑案

  宋某某、完颜某某曾是瓶装液化气送气工人,利用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源”,租下了洛龙区安乐镇的一座仓库储存液化气罐,用三轮车、小厢式货车运送销售液化气。接群众举报,相关部门在仓库现场查获4只满装的50公斤钢瓶、15只满装的15公斤钢瓶、1只满装的5公斤钢瓶,另外查获空瓶244只。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完颜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宋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完颜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李某损坏燃气设施案

  李某,在南阳市内乡县长安路与德彰路交叉口东北20米租赁场地院内组织施工取土,平整场地,未与燃气经营者沟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造成燃气管道毁损,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李某的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对李某罚款15000元。

  四、社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社旗县郝寨镇年庄村的隆昌液化气有限公司郝寨分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现场随机抽检,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隆昌液化气有限公司郝寨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合计:22936元。

  五、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充装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案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城镇燃气专项检查时发现,淅川县丰鑫液化气站对个人提供的4个气瓶进行充装,并无法提供上述气瓶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气瓶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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