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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2期

发布时间:2023-11-21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公告

    按照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发〔2023〕9号)要求,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曝光一个、教育一批,现将典型违法案件中涉及燃气安全的案例予以转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全面加强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切实防范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

    案例1 黎城县液化石油气供应总站充装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3年6月24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黎城县液化石油气供应总站提供给某奶茶店使用的编号为长治黎液35071的液化石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充装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在对该气站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充装人员及检查人员持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不能提供上述气瓶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及该气瓶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相关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给气体使用者和相关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二十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其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涉及的气瓶数量较少,危害后果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等因素,裁量等级定为从轻的规定,黎城县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2 沁源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4日,沁源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沁源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向法中村及县城燃气管道改造二期项目中部分压力管道已投入使用,但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二十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设备运行,约请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等因素,裁量等级定为从轻的规定,沁源县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3 山阴县神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前后不检查、不记录,充装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钢瓶案

    2023年7月4日,省、市市场监督局督察组和朔州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对山阴县神达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前后不检查、不记录,对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进行充装。该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充装液化气钢瓶。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相关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使用未办理登记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给气体使用者和相关人员带来了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山阴县局对当事人按照从轻处罚的原则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4 平遥老耿厨具店使用可调节式液化气钢瓶减压阀案

    2023年8月22日,山西省晋中市城镇燃气安全督导二组(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带队)对平遥县燃气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发现餐饮用户使用可调节式液化气钢瓶减压阀,经询问当事人称可调节式减压阀是自行从菜市场购得,随即通知属地市场局对相应门店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平遥老耿厨具店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该调压器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调压器采取扣押措施。后经对当事人耿泽彪的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太原北方商贸城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个,购进价格为7元/个,销售价格为8元/个,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10个,剩余10个。该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2023年8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16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

    案件5 大同市公泰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案

    2023年7月6日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大同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大同市公泰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存在一定数量液化石油气瓶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问题,当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3年7月21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再次进行了检查,均未整改。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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