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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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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打造企业和群众办事环节最简、材料最少、时限最短、费用最小、便利度最优、满意度最高的“六最”营商环境,现就联合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联合验收工作质效。竣工联合验收应整合住建、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验收事项,按照“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理”原则,坚持“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按企业预约时间,部门同时到场,根据本地制定的联合验收最低时限完成联合验收,一次性出具现场验意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项目帮办代办专员,为服务对象全面提供政策解读、申报指导问题处理等服务。对申请材料不满足验收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规范联合验收意见书格式。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联合验收环节结束后,应根据参与联合验收各部门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加盖牵头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二维码,扫描可获取各部门具体验收意见

三、简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申领程序。将竣工验收备案调整为内部流转程序,住建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相关信息内部共享、自动采集,联合验收意见书与《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同步出具,建设单位免申请即可获取。

各地要及时调整工程审批系统相关程序、文本,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持续不断优化联合验收有关事项,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服务。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参考文本》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参考文本》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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