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原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中,发票号为21409798、18301735、21409787、18301805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查无此票”,四张发票为虚假发票;“上对龙社区(5组、6组、7组)村组道路建设工程”和“新发社区羊坝冲小组道路建设项目”项目不存在,“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老坟沟线”项目中标单位为其他单位,三项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该项资质未分立。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85号),你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于2023年9月22日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本机关通过你单位提供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85号),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联系你单位,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85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