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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8来源:吉林省住建厅-文件信息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项目简介
  科技项目是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通过政策引导或以财政资金资助,按照项目管理方式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与管理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转化与应用的相关活动,是行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二、起草目的
  为强化科技创新,引领行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厅起草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附则。
  (一)申报与立项。
  1.科技项目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
  2.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申报条件见《办法》;
  3.科技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
  4.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项目;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科技项目的类型、专业进行评审;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结果,优先推荐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
  (二)申报与立项
  1.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紧密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2.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在项目执行期限满三个月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按原计划实施;
  3.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牵头申报。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者由其他获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参与单位牵头申报。
  4.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实施与管理。
  1.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管理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科技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实施、变更审查等。
  1.验收专家原则上应从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住建部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
  2.科技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3.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参与单位、技术路线、技术骨干等重要事项需要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向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其他事项需调整的,由管理单位研究确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验收。
  1.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承担单位向管理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2.科技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立项申报书、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意见等相关验收材料;
  3.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科技示范工程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延期项目按批准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未获批准的按原计划验收;
  4.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项目负责人(包含列表中前三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五)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发布科技项目成果及项目承担单位目录,将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给予推广应用,鼓励有需求的单位加强技术交流与联合攻关。
  四、注意事项
  《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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