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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3〕8号)

发布时间:2024-01-04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9]003880。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27日,你公司承建的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部新城热力工程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边坡塌方事故,造成4人死亡。10月30日,我厅委托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经查,你公司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劳务派遣合同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3〕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14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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