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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12-29来源:青海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青建工〔2023〕38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整治行业乱点乱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监管局于12月7日至12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实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10家,随机抽查招标项目36个,重点对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6个方面19类问题,通过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现场询问参与人员等检查方式发现问题86条,其中42条已督促相关企业现场整改,剩余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式

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之规定。

(二)限制排斥投标人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工艺较为简单,其技术和性能、地域等并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企业即可承揽,但招标人并未结合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投标人资格设置上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项目)业绩,限制和排斥了全国所有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对新成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实行歧视待遇,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之规定。

(三)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部分评标专家在技术标评审时,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之规定

(四)其它问题

检查中发现,4家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档案管理混乱,部分档案资料缺失,电子档案未及时下载、归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的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持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当前,正值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关键阶段,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统筹部门力量,周密抓好实施,主动深入一线,在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线索上抓出成效,继续强化部门协作,切实把整治规范任务落到实处。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落实首要责任,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及时了解和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内部管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报告、合同等内容的审查管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设置倾向性条款二是及时积极应对异议和质疑。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异议和质疑,应进行清晰、明确、有针对性、实质性答复三是主动接受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订做,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指使、暗示强迫、利诱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四是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时,应综合考察招标代理机构实力和信用评价等,择优选择。

(三)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一是严禁恶性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过分迎合业主违法违规意愿,不得暗中为业主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二是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我省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是严禁弄虚作假或报送虚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协助招标人依法受理并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异议和质疑,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四)合法合规经营,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各建筑业企业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不得挂靠资质。严禁投标人借有影响的建筑企业资质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参于项目竞标,骗取中标。二是不得围标串标。严禁几家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一气,结成临时联盟,排挤其他竞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三是不得虚假骗标。严禁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严禁采取行贿的方式谋求中标。四是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投标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肢解转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赚取差价。

(五)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提升评审工作质量。评审专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提出评审意见。一是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删减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二是熟练掌握电子评标流程和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和评标设备,依法依规高质量完成评标工作。三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澄清、说明工作,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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