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规范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我厅起草了《海南省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4年2月9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hnzjtzac@126.com。
附件:《海南省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公寓,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经营主体”)在城市住宅物业范围外的同一建筑物内,出租房间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餐饮、康养等生活服务,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者房屋居住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规模化租赁房屋。
第三条(部门职责)
政法委负责发挥社管平台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对老年人公寓协同开展网格化管理。旅文部门负责接收老年人旅居的乡村民宿、酒店的行业管理,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公安部门负责对老年人公寓实行建档管理,督促老年人公寓、出租屋业主安装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加强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落实老年人公寓治安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老年人公寓的市场主体、食品安全及电梯安全管理,督促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打击违法广告宣传监管,合法规范运营。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督促达到运营条件的老年人公寓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及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经营老年人公寓的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据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老年人公寓用户燃气设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协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老年人公寓实施“双随机”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
第四条(经营主体登记和备案)
经营主体从事老年人公寓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明确经营范围,并向当地住建部门申报租赁备案。
第五条(安全管理义务)
老年人公寓经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有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承租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二)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治安、消防隐患巡查排查,以及信息登记报送等职责;
(三)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老年人公寓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制定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承租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
报送公安部门;
(七)落实房屋建筑、食品、消防、燃气、人口、治安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老年人公寓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居住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分隔;
(二)建筑公共部位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三)客厅、厨房间和每个居室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四)在公共区域配备逃生防毒面具、灭火器、手电筒,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五)配备必要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或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安装充电完成自动断电的插座、装置,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六)电气线路的规格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落实专人看管,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
(七)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人口管理要求)
老年人公寓经营主体应当建立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信息登记纸质簿册、电子文档或者管理系统,安排专人及时登记、变更、注销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并于八小时内报送公安部门。
第八条(治安设施配备要求)
老年人公寓应当符合以下治安设施配备要求:
(一)出租房间应为独立封闭空间,并配有门锁装置;
(二)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老年人公寓经营主体可以依法建立智能安全管理系统,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第九条(治安管理要求)
老年人公寓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治安管理义务:
(一)查验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
(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时发现和排除治安隐患,制止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妨害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发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一)老年人公寓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对特种设备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
(三)应指定有资质的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报告存档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要求)
(一)提供餐饮服务的老年人公寓,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应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四)在老年人公寓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五)食品、药品管理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燃气安全管理要求)
(一)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应安装、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应由专业人员实施操作;
(五)不得盗用燃气;
(六)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管理要求)
租用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老年人公寓的,应严格审批监管并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等合格证明。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建质监〔2022〕168号)开展。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应采取撤人、停用、封房等管控措施,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予以整治销号。严禁将C、D级危房用于经营老年人公寓。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老年人公寓内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存放、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物品;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挖掘房屋地下空间、降低房屋地坪标高、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改变外立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或改建房屋共有部分或安装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使用经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经营。
(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进行娱乐活动或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八)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信息安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违规查询、使用、处理。
第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人口、治安管理要求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未落实人口、治安管理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一)未及时登记共同居住人信息,且未登记人员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的;
(二)未履行本规定相关安全管理责任,致使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受到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八条(其他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