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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西藏自治区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7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公告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探索高海拔生活垃圾小型分散式焚烧技术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效率、减少二次污染风险、加强规范化运行能力、降低长效运行成本,拟组织开展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现面向全社会具有投资意向和相关技术能力的企业征集《西藏自治区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建议书》)。

  

《建设方案建议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和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将联合对意向企业报送的《建设方案建议书》组织审查论证,筛选符合基本要求的《建设方案建议书》作为试点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特许经营方案的参考依据。

  

欢迎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意向企业请于2024730日前通过邮件方式递交投资意向书,并于810日前将《建设方案建议书》报送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cxjsglc@163.com

  


  

附件:《西藏自治区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

  

系试点工作方案》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726日     

  


  

联系人:孙岩斌,联系电话:18600747797

  


  



  


  

附件

  



  

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试点工作方案

  


  

为着力破解我区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单一落后、处置能力不足、收运成本高等问题,加快提升全区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按照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区域协同的原则,通过试点建设探索高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模式和小型分散式焚烧处理技术应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建设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计划选择6个县,试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处理技术,研究县域统筹优化乡镇农牧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模式,降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成本,实现县域生活垃圾统筹无害化收运处理全覆盖。

  

(二)制定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划。依托试点成果,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印发实施,科学确定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和处理技术路线,规划2025-2030年项目储备,全面提升我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二、试点建设方案

  

(一)试点范围

  

拟在日喀则市定结县(覆盖县城及所辖9个乡镇)、昌都市边坝县(覆盖县城及所辖10个乡镇)、山南市措美县(覆盖县城及所辖3个乡镇)、林芝市察隅县(覆盖县城及所辖5个乡镇)、那曲市尼玛县(覆盖县城及所辖13个乡)和阿里地区噶尔县(覆盖县城及所辖4个乡)共6个县开展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

  

(二)实施主体

  

试点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

  

(三)试点建设内容

  

1.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建设。统筹试点县县域,覆盖县城及所辖乡镇农牧区,布局建设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应采用热解气化焚烧或直接焚烧工艺,技术工艺应符合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点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优化。围绕试点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县域为单位统筹协同,综合考虑技术可靠性、投资运行经济性,因地制宜研究乡镇农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优化方案。

  

(四)实施模式

  

试点项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6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投建营一体化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项目专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达到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标准。特许经营期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技术路线、项目生命周期、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年。

  

项目参照“揭榜挂帅”的方式,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验收评估退出机制。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完工后,经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建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满足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点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通过验收的,正式进入项目运营期,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量、按效支付垃圾处理费用;若建设完工一年内无法实现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则特许经营者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退出,政府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且特许经营者负责已建设施的拆除与环境恢复。

  

(五)实施程序

  

1.方案征集阶段(2024726-2024810日)

  

向社会公开征集试点项目建设方案,意向投资社会资本应自行组合现场踏勘,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前期工作阶段(2024811-2024930日)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和试点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技术路线比选和论证,筛选符合基本要求的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作为试点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特许经营方案的参考依据。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因地制宜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特许经营方案并履行审核手续,完成社会资本招标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同步建立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要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论证。要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和备案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1813号)和《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等文件精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治区和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审查和指导。

  

3.建设实施阶段(2024101-20241130日)

  

确定的社会资本方根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要求,进行试点项目投资建设。试点县应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按期完成试点建设工作。

  

4.总结验收阶段(2024121-20251130日)

  

各试点县会同自治区和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试点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运行效果、污染排放及运营费情况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在试点总结评估基础上研究编制《西藏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和《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小型分散式焚烧设施建设运行技术导则》,指导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5.运营维护阶段(202512-特许经营期末)

  

由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常态化运营,试点市县负责项目垃圾处理费的支付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市县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完成试点任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和试点县负责同志联合牵头组成协调组,并邀请行业权威专家组成技术组,负责项目的协同推进和技术审查指导。

  

(二)强化项目监管

  

建立隐性债务防范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三方资金共管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监管和履约保证体系;设立更新重置和大中修基金联合监管账户,不受社会资本退出影响;建立社会资本退出保障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自治区房建市政领域信用体系黑名单等。

  

(三)落实经费保障

  

试点市县应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营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中长期预算,保障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经费需求。

  

(四)依法依规推进

  

试点项目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协议签订,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后期健康稳定运行。

  


  

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技术要点

  

附件

  

试点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技术要点

  


为加强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指导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运行管理,提高垃圾减量处理效率、减少二次污染风险、降低长效运行成本,制定本技术要点。本要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接收和预处理”“焚烧处理工艺”“污染控制”“运行检查和监测”5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日处理规模100/日及以下的试点项目,日处理规模大于100/日的试点项目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所有试点项目污染物排放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二、接受和预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成分、理化性质和分类收集现状等,具有本地化适应能力。应根据焚烧处理设施的特点和工艺要求,为焚烧处理设施配置相应的生活垃圾接收、贮存、输送和预处理系统,提高焚烧和减量效率。工业固体废物、有害垃圾、除秸秆外的农业生产废物不得进入焚烧处理设施,并应避免砖瓦、陶瓷、煤渣、灰土、无机类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和易燃易爆物入炉。

  

三、焚烧处理工艺

  

(一)处理工艺选择。焚烧处理是小型焚烧处理设施的主体和必要过程,应选择热解气化焚烧工艺或直接焚烧工艺。其中,单线处理规模30/日及以下的设施,可选用“热解气化焚烧工艺”或“直接焚烧工艺”;单线处理规模30/日以上的设施,应选用“直接焚烧工艺”。焚烧处理设备设计前应进行高原低压缺氧环境验算。

  

(二)焚烧温度。“直接焚烧”工艺的焚烧段温度应不低于850℃且不宜高于1050℃,烟气在此阶段下的停留时间应不小于2。在不添加任何助燃材料并稳定运行条件下,“热解气化焚烧”工艺的热解气化段运行温度应不低于350℃,二燃室温度应不低于850℃烟气在此阶段下的停留时间应不小于2秒。

  

四、污染控制

  

(一)烟气净化。烟气净化系统应包括降温系统、脱酸系统、除尘系统、吸附系统等工艺的组合。其中,降温系统可采用急冷、间接换热等方式,脱酸系统可采用干法、半干法、湿法脱酸或上述工艺的组合,除尘系统可采用湿式静电除尘、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工艺,吸附系统可采用活性炭喷射、活性炭吸附床等工艺。

  

(二)炉渣与飞灰。运行企业每月应至少检测1次炉渣热灼减率,炉渣热灼减率应不大于5%。炉渣应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宜优先考虑就地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的运输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有关要求。

  

(三)废水及焦油。垃圾渗滤液应单独收集处理,在不影响处理效果的情况下宜回喷进炉。焚烧设施产生的焦油禁止外排。

  

(四)臭气控制。项目臭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有关要求。

  

五、运行检查和监测

  

(一)温度监测。要对热解气化炉或焚烧炉、二燃室、急冷装置、除尘器、排烟口出口烟气的温度,除尘器进水和出水温度,厂(站)房室内温度开展日常监测。

  

(二)远程控制与监管。对焚烧系统、污染控制系统、自动监测系统、辅助燃烧系统等进行集中控制,宜建立远程监管信息系统。

  

(三)污染物排放监测。运行企业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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