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4〕276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巩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证件及责令停止注册人员执业的工作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辖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证件及责令停止注册人员执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发证(考核)机关立案处理。
二、明确工作程序
(一)发证(考核)机关为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经调查依法须对当事人作出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证件及责令停止注册人员执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相关法律法规立案处理。
(二)发证(考核)机关为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由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考核)的当事人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依法须对当事人作出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证件及责令停止注册人员执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再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移送发证(考核)机关处理。
三、严格移送标准
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查明违法行为,初步判断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提出处罚建议并按要求移送案件材料。
移送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案件移送函》。移送文书应当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一同报送。
(二)涉嫌违法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来源、调查情况、涉嫌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的事实、责令改正情况,初步判断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
(三)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询问)笔录》等文书应为原件。
(四)符合移送要求的涉嫌违法案件证据材料。如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相关材料等。
(五)移送部门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由移送部门案件办理人员或者材料提供人员进行确认说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