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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0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黑建村〔2017〕12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扶贫办: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据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国贫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精神,为更好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住房安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努力解决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确保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二、长期租赁对象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长期租赁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省住建厅、省扶贫办、省国土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危房户和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精准识别工作的通知》(黑建村〔2017〕10号)执行。长期租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
  三、租期和租金标准
  (一)租期。长期租赁租期暂定为不低于5年,各县(市)应依据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合理确定保障年限,解决好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租金标准。长期租赁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按照户均1.4万元补助。
  (三)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各县(市)要将租赁对象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申请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由县(市)集中统筹使用。
  四、办理程序
  长期租赁以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由村集体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建立申请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租赁档案。
  (二)审核批准。乡镇汇总租赁对象和租赁房源信息上报县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建立台账,列入改造计划,县财政局备案,履行资金使用手续。
  (三)入住管理。由乡镇政府签订规范租赁合同,建立长期租赁房源档案。各县(市)要加强长期租赁的动态管理,统筹安排,有序进入和退出。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好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居住安全问题,是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确保脱贫攻坚取得实效的重点和难点,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县(市)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具体分工,住建、扶贫部门要发挥好统筹作用,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工作积极性,把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三)规范运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对租赁对象的精准识别、房源管理、资金使用、退出机制等重点环节严格约束,规范运行,防止因识别不准、分配不公、管理不严等原因引发矛盾。
  (四)加强监督。省、市、县住建、扶贫、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长期租赁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和问责追责,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等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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