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FS14-2024-0010
青建设〔2024〕294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修改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58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对《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青建设〔2021〕336号)进行了修改,经厅2024年第11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9日,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日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并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政策和技术规定,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征得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下属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下属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具体分级管理权限自行确定,报所属地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和抽查工作,以及根据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下放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委)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水利、商务、工信、交通、能源、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开展相关审验工作。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做好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把关,建立健全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涉密项目不得通过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应当线下申报并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存在未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服务,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定期公布技术服务机构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各方主体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消防设计、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消防审验系统原则上应统一报审报批,不得将特殊建设工程拆分成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明确的建设规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当工程规模较大确需划分标段时,应依法合理划分工程施工标段,加强统筹对接管理,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验档案资料(包括全套纸质和电子资料),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时向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跟踪,督促各项消防设计内容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严格规范现场变更,现场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