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方针,强化企业创优意识,推进精品战略,培育有质量特色、有工艺创新、环保节能的优质工程,促进我市工程质量综合水平整体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建十堰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初审和推荐工作可根据当地情况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第三条 十堰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在12月至翌年2月期间进行。
第四条 十堰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评选活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地方推荐,公开评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评选的范围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于当年竣工投入使用的竣工工程,并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
1、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设施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组团);
2、同一标段建筑面积在1万m2以上的群体工程;
3、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
4、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
6、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申报项目建筑面积或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破格申报;
8、申报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的项目必须是已通过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武当杯)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工程建设法律许可、技术许可手续不到位,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履行不规范;
2、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3、违反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卫生器具的工程;
4、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致使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效果的工程;
5、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6、对已建工程进行改造的工程;
7、甩项或装饰(设备安装)未完工的公共建筑工程;
8、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且已核实的工程;
9、上年度以前参评落选的工程;
10、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11、建设行政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工程;
12、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3、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的工程;
14、相邻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
第七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除总承包单位外,一个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与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⑵完成工程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
⑶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三章 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申报资料内容
1、《十堰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一份;
4、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武当杯)获奖文件;
5、反映工程外形、质量特色及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图片10张及相应声像资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资料总目录中,注明各种资料名称及数量;
2、申报表各栏目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及推荐意见(重点反映推荐工程的质量特色、不能简单地填写“同意申报”);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的内容、数据必须与实际工程一致,项目经理必须与施工中标通知书一致。如有变更,须有相应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4、申报材料中的各类文书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内容填写准确;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整齐,封面均注明“XXXX年度十堰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申报材料”。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分为企业申请、地方推荐、检查组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创建
1、工程开工30日后,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推荐单位提出创建申请,填写《十堰市建筑优质工程申请表》。
2、工程所在地推荐单位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决定接受创建申请后,30日内上报评审办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参加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的评审。
第十二条 推荐评审
1、推荐单位对工程进行初审,认为达到当地工程质量先进水平,填写《十堰市建筑优质工程申报表》,向评审办推荐。市城区市管工程直接向市建管处质监站申报。
2、评审办对工程申报资料进行核查,齐全后接受推荐。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
施工现场核查由评审办从十堰市质安协会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核查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组织每年一次的评审会,听取评审办质量核查情况的报告,评委会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后确定获奖名单,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合理、新颖;
第十六条 施工质量处于市内同类型工程领先水平。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到位、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备,真实可靠,按规定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总量控制、优中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名单,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的工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为评审的否决项:
1、工程未经初审检查。
2、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工程。
4、结构实体检测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5、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
6、评审时发现有渗漏现象的工程。
7、发生因施工单位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访事件的工程。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获市建筑优质工程(武当杯)称号的施工单位和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由市住建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同时向获奖项目的监理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市“武当杯”工程,应将企业创优业绩纳入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管理,提倡建设单位及其招投标代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企业创“武当杯”。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民,对违反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获奖工程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经核实后,由市评委会讨论报市住建委批准,取消“武当杯”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杯。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严守纪律,模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加核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在评审结果正式发布之前,不得以获市优质工程奖励名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