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在办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编号:D213331101)过程中,所提交申报材料中有企业主要人员任职从业情况不实,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我厅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冀建告字〔2024〕59-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已签收,并向我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申辩理由不成立,且主要人员长期不能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不予采纳。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决定撤销你公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