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2023年10月7日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213419642)申报材料中企业主要人员任职从业情况不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厅于2024年8月7日向你公司寄送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冀建告字〔2024〕6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已签收并向我厅提交了陈述材料。经研究,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决定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