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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08来源:北京市住建委-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目的
  1992年我市开始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标准价是针对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确定的低于当年成本价的售房价格。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个人拥有全部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个人拥有94%的产权,其余6%的产权归原售房单位所有,上市交易前需补交房价款改为成本价后即可拥有全部产权。2003年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京政发〔2003〕3号),明确城镇居民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
  为解决由于原产权单位改制或灭失等原因,导致有些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无法补交房价款、进而影响上市交易等困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拟对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程序。职工按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补交房价款后上市交易;也可持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补交房价款后上市交易。
  二是明确补交房价款的管理部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标准价改成本价房价款的代收与集中管理,向原产权单位或职工个人出具相关存储凭证。
  三是明确成本价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程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储凭证办理“成本价售房不动产权证”。
  三、《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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