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根据《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强化震慑效力,现公开曝光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督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海南来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日,海南来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乐东县九所镇创新南路施工,因不当操作导致该路段地下燃气管道被该公司施工破坏,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实,海南来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九所镇创新南路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违反了《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规定。根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南来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损毁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30日,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乐东县抱由镇乐祥路华信广场路段施工,因不当操作导致该路段燃气设施被该公司施工损毁。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实,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损毁抱由镇乐祥路华信广场路段燃气设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予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