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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6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公告通知

藏建行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西藏普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顿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4XXXXXXXXXXXXXX17

单位地址:阿里地区日土县多玛乡乌江村1组

联系方式:136XXXXX116

本机关在资质审核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延续时,提供了虚假人员信息及人员合同,涉嫌申报资质弄虚作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延续时提供了虚假人员信息,并伪造了与赵树云等30人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申报资质弄虚作假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有嘎桑顿珠调查询问笔录、郑运政调查询问笔录及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等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1113,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送达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内告知了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不予延续。

二、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请携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4597538)正本及副本前往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中路8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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